土地征迁基本程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步骤如下:
1.用地申请。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2.填报“一书四方案”。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申请后,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市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省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政府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查,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
6.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并负责具体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 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9.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供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实施补偿安置,并办理土地交接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使用决定书》,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特别提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可按项目实施统一征地。需由项目用地单位在向计划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向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审查,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看实例:以西安市鱼化寨拆迁为例,2018年9月13日西安市高新区管委会向上级呈报“一书三方案”,2018年10月31日陕西省政府批复同意征地,2018年11月5日,西安市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与补偿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