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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是否必然与开发商有关

来源:李研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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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17楼业主室内漏水,导致16楼业主家中被淹,17楼业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另案),又将开发商诉诸法庭,认为是开发商提供的水龙头存在质量问题。该诉讼中,由本所律师担任开发商一方的代理律师。按照民诉法的基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在本诉讼中,开发商一方只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开庭中开发商一方提供了水龙头的质量合格证,本所律师认为是由于原告使用不当,导致水龙头被冻裂。但原告,也就是17楼业主却无法证明水龙头质量存在问题,在法院释明是否需要申请鉴定的情况,拒绝鉴定,即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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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研博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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