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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已有约定的情况下,还能否变更孩子抚养权?

来源:李研博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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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7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17年9月12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7月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男方(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自双方离婚至今,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并未实际照顾孩子,仅支付了少许生活费。后原告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支持我方诉请。


法院裁判观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原告与被告虽经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抚养权归被告,但自双方离婚至今,孩子一直随同原告生活,且得到了较好的照顾,被告并未实际照顾孩子。为有利于健康成长,变更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原告诉请孩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应予支持。孩子抚养费结合被告实际收入并参照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确定抚养费以每月XX元为宜。


律师点评:对于孩子扶养权案件,核心一定是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变更扶养权,法院主要还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处理。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举证时,围绕你能给予孩子什么或者已经给了什么,物质条件方面包括你的收入、有无居所等,精神层面包括你的学历、职业、你的工作时间等,已经给予的包括孩子一直以来是由谁抚养的证据等等。另外,抚养费这块最好提前通过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而获取对方工资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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