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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否确认拆迁权益?

来源:李研博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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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1于2017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后原告将户籍迁入被告1户内。2017年12月12日,因原被告所在的X村整体拆迁,被告1作为户主与西咸新区XX棚户区改造办公室、XX街道办签订了《西咸新区X村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载明被告1家庭人口共六人,包括原告、被告1以及被告1之父母、祖父母,应安置住宅X平方米。同时根据西咸新区X村拆迁安置方案显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安置X平方米住宅面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混合户,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在本院宅基地上且与宅基地申请人系配偶或子女关系的,可有1人无偿安置X平方米住宅面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系城镇居民户口,另外由于拆迁安置协议中采用整体面积,未列明每个人所应取得之安置面积。故原告需在离婚诉讼之外,再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案件结果:支持我方诉请,确认原告享有X平方米住宅权益。

法院裁判观点:公民合法权益应受保护。结合拆迁安置方案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示,原告享有X平方米住宅安置权益,故对原告之诉请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对于拆迁安置补偿,由于每个村落在具体拆迁安置过程中,补偿政策存在较大出入,不足统一而论。但其核心都是围绕是否构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展开。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地法院在审理拆迁类案件时,普遍认为,户口性质并非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人民法院应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需要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来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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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研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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